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局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放射诊疗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放射诊疗安全事关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切身利益,把好放射诊疗许可关、提高放射防护水平对提高医疗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依法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放射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切实把好许可准入关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是依法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任何未经许可、校验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要将放射诊疗作为特殊诊疗科目纳入前置审批环节,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开展放射诊疗项目。
(二)规范新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计审查率。新建、改建放射诊疗场所的选址、布局及竣工验收应通过相应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并有完整的审查档案。
(三)严格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要求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规范许可档案。落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对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并暂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强化行业监管
(一)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档案,通过规范日常工作和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一户一档,并及时更新档案,加强动态管理。
(二)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监测设备,在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场监测手段,进一步切实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监管效率。
(三)在开展放射诊疗监管工作中,对于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法查处。对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要求的违规行为要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记分(计分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每半年汇总上报1次;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汇总表和分户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统一报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wsjdzyws@163.com),以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附件:1.合肥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登记表 (放射诊疗部分)
2.合肥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 (放射诊疗部分)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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